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10-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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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防止受污染地块非法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等工作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及建议告知您,可要记好啦!

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土地再开发利用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可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继续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审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地块修复完成后,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

我们的建议
为避免因地块土壤污染或未完成土壤调查而影响土地再开发利用,您需要提前了解以下三点:

意向竟得(取得)地块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单位)是否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

意向竟得(取得)的地块原用途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矿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单位)是否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

地块租赁给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企业使用的,在地块使用权收回时,原企业是否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

以上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可对接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单位)获取相关信息。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结论通知单为准。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调查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疑问的可向我局咨询。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解和支持!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 咨询联系方式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87316561